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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食品不符合标准赔偿4.08万元

秉泽环保网讯 近期,因1号店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赔偿原告消费者4.08万元。

但原告表示1号店至今仍未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因,1号店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公司此前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判决 1号店终审败诉 关键证据未提交

今年3・15期间,消费者陈先生曾向新京报记者反映,2014年其在1号店购买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遂将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12日,原告消费者陈先生与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纽海电子公司败诉,十倍赔偿原告4.08万元。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号店再次败诉。法院判决认为,2014年8月原告陈先生已向1号店客服投诉,纽海电子公司已知晓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1号店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开庭之前,1号店方面曾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蓝景坊公司开具给吉林盈谷公司的“授权书”,内容显示授权时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长达十年之久。不过据法院二审判决材料,作为证明其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的关键证据,上述“授权证明”并未出现。

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赔偿原告4.08万元,但据原告消费者陈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至今仍未拿到赔偿。期间,陈先生曾多次与1号店沟通,均被告知“正在向法院沟通赔偿事宜”,“我向法院北京三院核实过,根本没有收到过1号店的任何沟通信息”。目前陈先生已向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专家 网络平台应担责

陈先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维权时间已接近两年,“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鉴别能力,即使从网上购买了非法食品,碍于维权成本也常会不了了之。”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志认为,网络平台对商家产品及资质有监督及认定义务,如果商家在平台上销售违禁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网络平台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根据吉林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调查结果,涉事商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鹿产品,且该公司自2009年起即不再生产红景天蜜。此外,1号店入驻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并不是蓝景坊公司的签约代理商,“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也并未取得蓝景坊公司的经营授权。

■ 事件回放

1号店两款食品违规添加药用成分

消费者陈先生曾在今年3月份向新京报记者反映,2014年7月26日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购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后经查询,该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不存在,且其产品执行标准显示为“食品28大类1701蜜饯”。(详见本报3月15日《网售食品被指违规添加 1号店陷审核风波》)

按照普通食品标准,鹿胎、红景天均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该消费者随后将1号店涉嫌销售违规食品的情况反映至吉林省食药监局。

对于迟迟未赔付一事,1号店5月16日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希望将款项支付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陈先生,但截至上周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本周将赴京与法院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但1号店方面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注册地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也出具了书面答复,称该违规添加情况属实,但由于该公司搬离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将案件移送至1号店平台经营所在地处理。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fa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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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8-27 20:09:0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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