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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过氧化氢使用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2004《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SAC/TC 63/SC 1)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共同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临安精欣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广州市金珠江化学有限公司、德化天鸿泰富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阿克玛双氧水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远大过氧化物有限公司、沈阳康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哈勃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刘幽若、汪永超、李志云、宴昭欣、邓键、张盈、张平均、王凤、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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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10-01 12:58:5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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